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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簡上字第3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上訴人
慶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律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69,6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扣除已繳納之9,075元,尚應再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447,270元 112年12月8日 113年12月8日 5% 22,424.77元 本金  447,270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22,425元 訴訟標的價額 447,270元+22,425元=469,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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