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曾政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原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9,17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

告主張之前開金額含機車修理費(即車損費用)57,500元,與本

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過失傷害罪之犯

罪事實有別,自無從於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惟原告仍得以繳納裁

判費之方式,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後,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所謂法院民

事庭,自指第二審之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並應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第二審程序規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57,500元本息部

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原告已繳1,500元,尚不足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逾771,678元(計算式:

829,178元-57,500元)本息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