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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鴻毅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梓寓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鎔瑋律師
被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0,210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15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1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8,0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04元(計算式:203,156元-19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903萬8,885元 1 利息 1,594萬1,160元 114年8月31日 115年4月14日 (227/365) 5% 49萬5,704.56元  2 利息 307萬6,725元 114年10月20日 115年4月14日 (177/365) 5% 7萬4,600.04元  3 利息 4,200元 113年10月9日 115年4月14日 (1+188/365) 5% 318.16元  4 利息 1萬6,800元 114年6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305/365) 5% 701.92元  小計       57萬1,324.68元 合計        1,961萬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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