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 原告
-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馥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安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為聲明第1、2項並非具體、特定、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