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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安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為聲明第1、2項並非具體、特定、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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