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袁千晴
- 被告
- 任維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5,57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7,008,534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23日之利息33,67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3之違約金為3,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485元(計算式:83,985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