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
- 原告
-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全
- 被告
- 黃梓榕
- 訴訟代理人
- 許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