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35號
- 原告
- 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 送達代收人
- 陳俊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志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志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82元(計算式:41,982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