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10號
- 原告
- 林淑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長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一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 經核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3,931,296元,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實際受損金額相符(相關金流明細如附表二)。惟原告未依具體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另關於原因事實,如果欲引用被告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亦可表明直接引用。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付日期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收款車手 財物類型 金額/價值 1 林淑媛 詐欺集團佯稱下載「利億」投資APP操作投資即可獲利 113/8/13 下午3時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楊長鑫 現金 1,400,000 2 黃金 2,531,296 合計 3,93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