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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3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游聿凱

朱志明

董朱秋微

李宥稼

李庭瑩

李逸芸

上列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5月11日、5月12日送達各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理由: 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原告訴之聲明夾敘原因事實,且就同一請求金額既請求返還又主張損害賠償,且未具體表明請求之給付對象為何,難認原告起訴已符合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故請原告具狀重新表明本件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金額及利息若干予原告○○○,但不以此為限)。 2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⑴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應予補正。 ⑵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構成要件事實。 3 陳報被告祭祀公業游念、祭祀公業莊毅是否經登記為法人?如是,請提出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如否,請提出祭祀公業所在地址及選任何人為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提出其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祭祀公業游念」、「祭祀公業莊毅」是否為二不同之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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