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
- 原告
-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仁
- 被告
- 鉅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旭
- 被告
-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