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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被告
鉅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
被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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