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 原告
- 楊美鈴
- 被告
- 姚蘭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蘭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姚蘭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9,55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3,25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14日之利息519,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0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09元(計算式:45,609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