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蘇家明
- 被告
- 傅世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世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世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28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759,537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9日之利息7,25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9日之違約金為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計算式:10,21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