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343號
- 原告
-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毓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8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8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