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金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賓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訴字第2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賓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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