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廖福龍即宏一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詹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35,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5,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訴字第3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35,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5,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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