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胥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彥翔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明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8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扣除已繳之24,900元,尚應補繳2,4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86/365) 9.6% 97,841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86/365) 10.4% 105,995元 小計 203,836元 合計 2,203,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