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曾婉柔
訴訟代理人
陳誼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1,563元,應徵收裁判費95,8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5,3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