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 原告
- 連明通
- 被告
-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