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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連明通
被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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