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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被告
圓振圓傳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彌勒圓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813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519,75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7日之利

息91,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計算式:8,26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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