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 原告
-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顯鵬
- 被告
- 圓振圓傳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彌勒圓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813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519,75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7日之利
息91,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計算式:8,26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