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36號
- 原告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璞瑜
- 被告
- 振曜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司、聚將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慶鴻房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美玲(原名:楊憶韓)
- 被告
- 周芳華
-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3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47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原告業已如數繳納。茲原告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26,082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80,27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026,082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8日止之利息2,954,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8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8,41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473元(計算式:59,883元-28,41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