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4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萬源
- 訴訟代理人
- 簡瑋辰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萬9,348元,應徵裁判費8萬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