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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2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鍾昇佐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分期付款已付、未付明細表)。

二、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鍾昇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鍾昇佐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被繼承人鍾昇佐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

八、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九、更正聲明為: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十、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十一、釋明請求新台幣(下同)749,69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民法第252條、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第1606號、109台上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十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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