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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泳泓
代理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
    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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