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蓓芳
- 代理人
- 張藝騰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0月起至114
年9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每月支出及其總額。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0月起)每月
支出相關證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定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土
地及房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
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0月起至114
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0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李春滿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中,多筆營利所得之原因?聲請前2年迄今之證券
(如股票、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
所得之用途,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聲請
前2年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