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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文正
代理人
黃秀忠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每月
    應還款之金額、期數、利率?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
    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
    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履行幾期後(或何時開始)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內「逗Pay」、「瑪吉Pay」、「AFTEE」
    聯絡公司或自然人名稱、地址均不明確,本院尚無法協助函
    詢實際欠款債權為何,請自行查詢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或應提出如本票裁定、執行命令之相關文件供參),否則將
    不列入債權總額之計算。
三、請提出聲請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不
    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
    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除「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亦於「傑
    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收
    入證明(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七、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
    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
    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0月起至114
    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0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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