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佩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
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勿僅陳報實領薪資或以
切結書代替)或其他證明。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
出),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
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
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聲請人所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自身
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
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
、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