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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雪真
代理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2年度與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有關「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能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嘉裕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並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
    證券(如股票、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
    交易所得之用途,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查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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