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唐贊堯
- 相對人
-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依其所提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主張:本件相對人之公司狀況與先前向本院聲請破產宣告,經本院以114年度破字第9號事件(下稱前案)受理時相同等語。觀諸前案認定相對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4萬7,977元,則相對人於本件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應亦為24萬7,977元,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