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秦偉翔

聲請人
唐贊堯
相對人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依其所提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主張:本件相對人之公司狀況與先前向本院聲請破產宣告,經本院以114年度破字第9號事件(下稱前案)受理時相同等語。觀諸前案認定相對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4萬7,977元,則相對人於本件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應亦為24萬7,977元,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