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票字第122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