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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2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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