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采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提示日為民國115年12月30日,為未來日,請更正為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票字第57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采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提示日為民國115年12月30日,為未來日,請更正為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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