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83號
- 原告
- 閻浩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瑋律師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清償新台幣(下同)186萬元,其中137萬元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中49萬元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204萬1,7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6萬元) 1 利息 137萬元 114年4月5日 115年7月28日 (1+115/365) 10% 18萬164元 2 利息 49萬元 115年7月17日 115年7月28日 (12/365) 10% 1,611元 小計 18萬1,775元 合計 204萬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