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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8號

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俊倫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項雖記載簡俊倫將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台灣人壽公司、元大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之行為,應予撤銷。然此究係就簡俊倫何種保險契約、於何時所為、變更要保人為何人之行為均屬不明,致無從特定審判範圍,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應予補正。請明確表明訴請撤銷簡俊倫原投保於台灣人壽公司、元大人壽公司之何種保險契約(應列明保單號碼、保險名稱及險種)、於何時(應列明確切日期)所為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何人之行為。

二、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住居所「待調查」,未表明前開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址,致無法特定起訴對象及對其送達訴訟文書,請查明前開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亦可陳明願意預納函查手續費聲請本院就陳報事項函查。

三、原告對簡俊倫之債權金額〔包含計算至起訴日(民國115年1月26日)之利息、違約金〕為若干?並附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被告有2人應各有1份起訴狀繕本,惟原告僅提出1份,是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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