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林振右
- 被告
- 林振益
- 被告
- 林縤衫
- 被告
- 林丕萬
- 被告
- 林進業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林進業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