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號
- 原告
- 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慧律師
- 被告
- 雅莉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孝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708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636,155元加計其中402,789元、233,366元分別自民國1
14年8月31日、同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29日止之
利息9,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