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陳璞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4,000元,並自民國10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其請求之本金、利息等,則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5日之利息為2,793,1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7,1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1,914,000元 105年6月5日 115年2月25日 15% 2,793,129.04元 本金小計 1,914,000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2,793,129元 訴訟標的價額 1,914,000元+2,793,129元=4,707,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