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3號

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素英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於法未合,本院已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聲請函查訴外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調查宗素英投保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異動資料,經本院函查後,友邦人壽函覆宗素英於該公司「無要保人變更紀錄」【原告可來院閱卷確認並斟酌是否還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如無,請具狀撤回】。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並陳報可供本院認定其人別、住居所資料之證據,或陳明願預納手續費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證據方法之聲請。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