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2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瑗
被告
昊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17,300元,並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其請求之本金、利息等,則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31日之利息為449,4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66,7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於115年4月1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11,717,300元 114年6月25日 115年3月31日 5% 449,430.68元 本金小計  11,717,300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449,431元 訴訟標的價額 11,717,300元+449,431元=12,166,731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