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定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