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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4號

確認優先續租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勝韋律師
被告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皓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租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就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號建物及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享有優先續租權,得於原租期屆滿後租賃期間無重大違規情事下優先繼續承租五年整;㈡兩造應依原公證租賃合約書第二條,就續租五年之新租賃合約條件進行協議,成立新租賃關係。前揭㈠、㈡聲明,其聲明之內容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同為系爭房地之承租權之利益,故該二項聲明乃相互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房地五年租期租金之價值為斷,經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1日陳報系爭房地之租金,其中115、116、117、118、119年之月租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100元、130,100元、133,200元、133,200元、136,300元,以此計算,五年之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合計7,954,800元(130,100元×24月+133,200元×24月+136,300元×12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5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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