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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蔡福源,惟查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6月26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江政霖」,請原告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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