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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毛松廷

原告
高福安
被告
張茂富

賴興均

任中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七行「並於同年 月 日送達原告」應更正為「並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本一部分文字在正本中脫漏),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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