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7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詩宜
- 被告
- 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宏仁
- 被告
- 張明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4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