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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林銀治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被告
孟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至15行關於「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三、如原告以128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如原告按月以3,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如原告以128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如原告按月以3,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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