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劉美蘭、呂鍵鋐
- 原告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被 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鍵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7,774元(詳見附表),應繳裁判費81,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56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6萬1,800元) 1 利息 666萬1,800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11日 (149/365) 5% 13萬5,973.73元 小計 13萬5,973.73元 合計 679萬7,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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