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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佩玲潘曉萱王子鳴

原告
游智強
被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3,043元(詳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9,300元,尚應補繳1萬101元(計算式:1萬9,401元-9,300元=1萬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9萬4,844元 1 利息 69萬4,844元 100年2月22日 115年4月22日 (15+60/365) 6.55% 69萬165.7元  2 違約金 69萬4,844元 100年2月22日 115年4月22日 (15+60/365) 1.31% 13萬8,033.14元  小計       82萬8,198.84元 合計        152萬3,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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