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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宋承澔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告
陳毓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應於同年8月24日返還上開款項,並約定每月利息2%,懲罰性違約金每萬元每日10元,但違約金最高為借款金額1/2,其已交付現金30萬元予被告。詎被告迄未依約清償,且本件起訴時逾期未清償之違約金,已超過本金30萬元之1/2,故得請求違約金15萬元。爰依消費借貸及違約金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本金3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15萬元等語。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兼收據)、收據、照片、本票等件為憑,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借款定有給付期限,則被告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因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就30萬元借款部分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付利息,應予准許。

六、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又按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此亦為民法第205、206條所明定。查,兩造固於上開借據(兼收據)第5條有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然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以目前社會經濟處於存放款利率均低之狀況下,原告所受損害難謂特別重大,今原告既已向被告請求法定利率之上限即依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可認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每萬元每日10元之違約金義務,顯然過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萬元每日10元之違約金部分,應酌減為1元為適當。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違約金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再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及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原告其餘之訴經駁回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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