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陳雲笑
- 代理人
-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元)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敏富 永豐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114年10月31日 162萬8,941元 2824563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