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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秦偉翔

聲請人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雲笑
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元)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敏富 永豐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114年10月31日 162萬8,941元 2824563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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