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楊王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4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816-1 1 45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