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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聲請人
翁美嬌(即李崇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李崇實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其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9月2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李崇實之繼承人,李崇實原執有系爭股票,嗣李崇實於114年5月22日死亡,經李崇實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等節,有李崇實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李崇實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股份分配協議書等附於公示催告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D-1099655-2  1 1000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1508785-4  1 119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38432-7  1 151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63459-9  1 38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1NX-1588024-9  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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